报价
1、请如实填写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方便我们及时联系到您。
2、如果您需要提供其他原材料的报价,请在第四栏选择其他,并且在备注中填写原材料名称和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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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的核心内容为:供应商如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构成商业贿赂或营私舞弊的,视为自动放弃在红壹佰的一切权益,权益包括与红壹佰的后续合作机会、在帐未付货款的支付等。
正文:
一、协议签订依据及目的
为维护甲乙双方共同的合法权益,避免供需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与红壹佰文化相悖的行贿索贿行为,保证甲乙双方商业合作关系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红壹佰阳光协议》(一下简称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履行,创建一个良好的合作平台。
二、本协议相关定义
2.1商业贿赂:包括行贿和索贿/受贿。行贿是指乙方为为获取甲方的立即或未来之订单或商业合作关系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甲方单位或者甲方工作人员的行为;索贿/受贿是指甲方人员向乙方单位或个人索取财物或通过其他形态收受利益的行为。
2.2财物:指现金和实物,包括乙方为销售商品,采用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甲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3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免费旅游、免费娱乐、减免债务、提供借款和担保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介绍亲人到乙方工作等非财产性利益。
2.4回扣:是指乙方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甲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2.5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2.6折扣:即商品销售中的让利,是指乙方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
实入帐的方式给予甲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2.7明示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甲方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2.8小额广告礼品:是指一方为宣传其产品而制作的礼品,市场价格必须在RMB50元以内。
2.9小额纪念品:是指一方为感谢双方合作过程中另一方工作人员所做的努力而提供的纪念品,市场价格必须在RMB50元以内。
三、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3.1乙方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采用任何贿赂手段与甲方达成合作关系。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贿、受贿。
3.2乙方不得在帐外暗中给予甲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否则以行贿论处;甲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同样以受贿论处。
3.3乙方与甲方合作,可以以书面明示的方式给予甲方折扣。乙方给予甲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3.4乙方不得向甲方及工作人员或代表人馈赠现金或者物品,否则视为行贿行为。乙方可以按照商业惯例向甲方赠送小额广告礼品或纪念品。
3.5乙方除因公需要可以向甲方工作人员或代理人提供每人每次不高于RMB50.00元的工作餐外,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工作人员或代理人的如下行为是应当严厉禁止的商业贿赂或营私舞弊行为:
3.5.1甲方及其职员以任何方式向乙方索要或收受回扣、佣金、有价证券、礼品、实物等一切经济利益。
3.5.2 乙方及其职员向甲方工作人员或代理人提供回扣、佣金、有价证券、礼品、实物等一切经济利益。详细规定如下:
3.5.2.1乙方及其职员给甲方工作人员或代理人报销私人费用;
3.5.2.2未经甲方采购部门负责人同意,私自宴请甲方工作人员或代理人或邀请其参加娱乐活动;
3.5.2.3未经甲方许可,介绍或接受甲方工作人员或代理人亲友到乙方处工作;
3.5.2.4提出或事实上允许甲方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在乙方参股或参与乙方经营活动;
3.5.2.5向甲方工作人员、代理人及其亲属提供或组织旅游等代偿活动利益;
3.5.2.6向甲方工作人员或代理人提供借款;
3.5.2.7发生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商业道德准则的行为;
3.5.2.8发生其他影响公正、公平、公开交易的行为。
四、违约责任
4.1乙方如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构成商业贿赂或营私舞弊的,视为自动放弃在甲方的一切权益,权益包括与甲方的后续合作机会、在帐未付货款的支付等,且甲方有权立即解除与乙方签订的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主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甲方有权从未结账款或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4.2甲方工作人员如构成收受贿赂的,甲方有权依照公司规章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解雇处理,同时没收所有非法所得,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行为监督
贿赂行为由甲乙双方高层领导互相监督检查。
甲方监督电话:13773100100 监督人:林利民。
六、其他
1、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所签订的主合同《采购协议》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文完)
烟台红壹佰照明有限公司